简易注销≠“免责金牌”,虚假承诺股东要担责
案情简介
李某与甲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支付李某13万余元。2023年,该案立案执行,法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甲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甲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成立,冯某等四人为公司股东, 2023年3月27日四股东申请注销登记,作出《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该公司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并于2023年4月19日办理注销登记。李某认为甲公司股东冯某等四人存在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形,遂向汉川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冯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甲公司注销时,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尚未履行完毕,而向登记机关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导致公司债务因公司注销不能得到清偿。因此,李某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冯某等四人为被执行人,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简易注销是为简化市场退出流程设立的登记方式,其核心是基于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推定,由企业自行清算并作出承诺即可办理。但这一 “便利” 绝非股东逃避责任的 “挡箭牌”,更不是债务清零的 “免责金牌”。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简易注销时,全体股东需明确承诺:企业已经清算完成,不存在债权债务等情形,如承诺不实,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企业未经清算,全体股东作出虚假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相关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这一法律规定,旨在精准打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为,为申请执行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路径。
法官在此提醒,公司经营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切勿抱有 “注销公司就一了百了” 的侥幸心理。简易注销的 “简”,简在流程而非责任;虚假承诺的 “便”,终将变成承担债务的 “责”。唯有依法清算、如实承诺,才是市场主体合法退出的正确路径,否则可能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承担原公司的债务,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